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蕞高可罚5万元
生态环境保护与每个人都有关,谁都不能置身事外,本月正式实施的《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非法排污要及时报告,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不可弄虚作假,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损害担责”……生态环境保护与每个人都有关,谁都不能置身事外,本月正式实施的《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何落实法律责任,记者采访了湖州两级法院法官,以案说法解读《条例》。
某购物中心与居民住宅区仅相隔马路,其外墙上安装有一块LED显示屏,常年播放广告,其产生的强光直射入居民住宅房间,影响了居民正常生活。经查,该购物中心的室外灯光广告不符合环境照明技术规范要求,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说,近年来,户外广告牌、电子屏、灯光秀、景观照明等城市光源过度照射形成的“光污染”不仅“亮瞎眼”,还会对居民生活造成“白夜”袭扰。而“光污染”正是此次《条例》规制的重点,向住宅窗户直射,影响居民生活者,蕞高可罚款五万元。
房东将房屋出租后,租客在房屋内的行为就和房东没有关系了吗?错!南浔法院法官表示,《条例》规定,出租人不配合对出租场所开展的行政执法或者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场所从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及时报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蕞高可罚五千元,对单位蕞高可罚二万元。“比如,李某租赁熊某的厂房经营电镀厂,在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未办理生态环境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电镀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环保处理直接排出厂外。出租人熊某发现李某租用其厂房用于非法电镀生产,未向有关单位报告,违反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熊某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侵权人损害了生态环境后以为没有人可以追究其赔偿责任了吗?法官表示,《条例》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对行政机关赋予了原告主体资格,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可以对侵权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可要求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这将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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