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经济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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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一、公开内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开发区机关所制作或获取的可公开政府信息,其内容分类见附件。二、获取方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2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一、公开内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开发区机关所制作或获取的可公开政府信息,其内容分类见附件。二、获取方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2种。
南浔经济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开发区机关所制作或获取的可公开政府信息,编排体系如下: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2种。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业务科室为:办公室,联系电话,通信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人瑞路601号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邮政编码:313009。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南浔区政务公开网(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南浔区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南浔区政务公开网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人瑞路601号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邮政编码:313009。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线.网页申请。请登录南浔区政务公开网(“依申请公开”专栏提交申请。
4.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头部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的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件编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依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信息检索、邮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镇人瑞路601号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时间:夏令时: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南浔区政府办公室、南浔区监察局或者南浔区政府信息公开办举报。
(二)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南浔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南浔镇向阳路601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南浔区人民法院(南浔镇人瑞路699号)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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