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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admin8个月前 (09-26)湖州产业信息17

  《湖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头部条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民宿、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是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全面推进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促进居住出租房屋管理信息化建设,整合和共享利用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资源。

  第四条市、区县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居住房屋的治安、消防管理和出租登记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居住出租房屋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委托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居住出租房屋登记等具体事务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房地产经纪、物业监督管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等工作,依法查处居住出租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居住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税费征收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居住出租房屋的税务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部门(公共信用建设综合部门)负责根据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推送的信用信息,做好整理汇总及公开工作。

  安全监管、城管执法、民政、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规定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将其作为“四个平台”和全科网格建设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等新型管理模式,建立流动人口和居住出租房屋综合性管理服务平台或机制,整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基层的办事机构以及各类协管员等辅助人力资源,组织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基础信息及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在居住出租房屋密集区域,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探索建立平安志愿者、“家园卫队”等组织,协助参与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和管理,根据本村(居)实际情况,将居住出租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对居住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物业服务单位和有关用人单位等社会主体,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查证属实的,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可以给予奖励。

  鼓励居住出租房屋业主使用智能门禁(门锁)、视频监控等新型科技设备,提高居住出租房屋的智能化管理水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示。

  第十条居住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件或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方可出租。

  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方式,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报送出租人、承租人(包括其他共同居住使用人,下同)及居住房屋的基本情况。

  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信息。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其网站和办理场所向社会公示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法律依据、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内容,提供相关文书示范文本,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当事人通过浙江省居住证服务平台、浙江政务服务网及各区县自行开发的网络平台进行自主申报。

  第十二条出租商品居住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卧室或起居室、厅)为蕞小出租单位,每个房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第十三条居住房屋出租人是消防安全的头部责任人,对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居住房屋应当符合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

  居住出租房屋供多人居住,在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同一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或者在其他居住出租房屋的单幢建筑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属于《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并与其他区域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充电场所的配电线路和电器装置应满足用电安全要求,安装充完自动断电的充电插座、装置。

  前款规定的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每个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应当安装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预警装置。鼓励房屋出租人配备智能门禁、视频监控、智慧用电等智能化设施。

  单位承租居住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四款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居住出租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居住出租房屋的顶棚、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且内部隔墙应当砌筑至楼板底部。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装修施工前将房屋装修图纸或说明报送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将装修图纸或说明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发现有违法违规装修活动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可能造成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或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居住房屋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除危险措施。

  (一)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房屋使用、治安、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出租房屋;承租人为单位的,应查看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五)对出租房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建筑安全要求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六)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遵守明火使用和电动车停放、充电等安全规定;

  (七)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如实向出租人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承租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二)增加居住使用人的,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不得超过规定的单个居室的居住人数上限;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当经过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承租的居住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不得违规使用明火及电气、燃气设施;不得违规停放电动车和给电动车充电;

  (七)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八)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引导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居间、代理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的租赁业务。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出租人告知的或者在办理车辆出入通行证、门禁卡、装修备案、收取物业费等服务中知悉的出租房屋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网约预约出租房屋(以下简称网约房)平台公司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证用于出租的房屋符合安全条件,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房屋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房屋一致,及时下线不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安全规定的房屋。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网约房平台公司运营的监督管理。

  网约房平台公司应当查验、如实登记,并按规定及时向辖区公安机关报送居住出租房屋、房屋出租人、房屋承租人的基本情况。

  网约房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才能上平台出租。在如实向网约房平台公司报送居住出租房屋、房屋出租人、房屋承租人的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当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报送有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督促网约房平台公司和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入住人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并引导、支持网约房平台公司和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入住人通过信息化手段查验、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违反第十条规定,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出租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由区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违反第十三条头部款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浙江省消防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第十四条头部款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出租人或其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责令限期采取解危措施;逾期不采取解危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违反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浙江省消防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电动车使用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浙江省消防条例》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出租人违反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出租居住房屋的,由区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出租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居间、代理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工作人员违反《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网约房平台公司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的,按照《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居住房屋出租人等有关主体有因违法犯罪被依法处理等不良信息的,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并报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纳入平安考核体系,常态化开展全方面、全要素、全流程的实地暗访检查,组织开展年度“平安出租房”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履行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第三十五条履行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我们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代拟起草了《湖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拟以市政府令发布实施。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居住出租房屋是我市流动人口的主要落脚点,根据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统计,截止今年6月底全市登记在册流动人口122万余人,居住出租房屋25万余户,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达到64万人,占总数的52.5%。我市居住出租房屋不仅体量规模大,而且安全条件参差不齐,已成为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平安中国示范区建设。因此,进一步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理顺管理体制的需要。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如: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规定,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商品房租赁出租登记备案。但受制于基层力量配备等问题,该制度执行并不理想。特别是没有将数量更为巨大、情况更为复杂的城郊结合部、农村的出租房屋纳入管理。又如,根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出租登记工作。只要是事实出租的,都要进行出租登记,但对出租房屋的合法性不作审查。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各部门各行其是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二)消除安全隐患的现实要求。近年来,因居住出租房屋建筑、消防安全接连引发群死群伤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教训十分惨痛深刻。同时,群租房是城市化进程中一个难以回避的现象,由此引发的安全及管理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需要明确居住出租房屋各方安全责任,特别是对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建立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减少风险隐患。

  (三)社会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实施于2010年,该办法在制订过程中,考虑到违法出租量大面广、罚不责众的问题,对居住出租房屋的准入条件作了有意回避。近几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力度不断加大,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大量违法建筑被拆除,城乡面貌焕然一新,需要对居住房屋出租的准入条件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同时,网约房等新生业态迅猛发展也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政府加以规范和引导。全省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不断创新加强居住出租管理的方式方法,特别是台州市推出的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模式,通过在村居(社区)设立“旅馆前台”,制定安全准入条件,从源头上消除了各类安全隐患,对于居住出租房屋较为集中的区域具有较强的推广价值,需要上升到党委政府层面予以部署落实。

  我们在起草《规定》过程中,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涉及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省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提升工程的要求,参考了《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征求了市消防支队、市信用办、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意见, 结合本市实际,形成本稿。

  (一)关于管理体制。《规定》根据“党政负责、乡镇主抓、部门指导、村居协同、各方参与”的居住出租房屋管理体制要求,设置了市和县(区)政府职责、部门职责、乡镇街道职责、基层协助、公众参与等相应条款。这些规定符合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精神,也是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强乡镇(街道)“四个平台”建设,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要求。该体制理顺了部门与乡镇(街道)条块关系,明确了职责边界,着力解决乡镇(街道)“看得见、管不着”的问题。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部门、国土资源、市场监管、发改等政府主要职能部门在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便于更好地主动担当,履职尽责。

  鉴于浙江省消防条例(2016修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并分别规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职责。因此,在本规定中,作为公安机关下属的消防机构职责已包含于公安机关职责之内,不再单列。

  (二)关于安全要求。《规定》明确居住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而对具体消防安全要求不作重复罗列,但对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群租房),规定了鼓励配备智能门禁等智能化设施等新的要求,对“蕞小出租单位”做出明确规定,并罗列了禁止出租情形,有效落实房屋出租人的主体责任。在安全责任主体上,不仅规定了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还规定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物业服务单位、网约房平台公司等主体的责任。

  关于居住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的问题,《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规定: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居室使用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使用面积。有的意见提出我市是否将居室人均使用面积扩大到5或6平方米,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参考《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湖州实际规定 “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关于居住出租房屋安装智能预警装置问题,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将在出租房屋(群租房)等场所推广安装感烟探测报警装置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之一。浙江省消防安全三年翻身仗行动实施方案、湖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和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方案都将居住出租房屋作为消防安全整治重点内容,目前,湖州市正在推进居住3人以上出租房屋安装智能预警装置工作,下一步将在所有居住出租房屋推广,经征求市消防支队及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在消防安全要求中明确规定“居住出租房屋应当安装智能预警装置”。

  (三)关于创新。一是把全面推进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作为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工作职责;二是将平安出租房创建作为一项管理举措;三是规定了鼓励购买保险、鼓励自主申报、鼓励使用智能门禁等科技手段加强管理、鼓励“家园卫队”参与管理,引导社会主体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等内容;四是将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四)关于法律责任。《规定》明确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对日常工作中经常发现的及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予以部分列举,使有关职能部门及管理对象一目了然。同时还规定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信息管理、保密义务和监管责任。

  关于网约房管理,参考了省公安厅《网络预约居住出租房屋信息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州实际(经查询,目前网约房平台公司主要有飞猪旅行和爱彼迎民宿等,注册地均在大城市,湖州本地无平台公司),按照适当超前的思路,规定对网约房平台公司应当保证运营安全,应当审核房源的出租登记情况,未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居住房屋不得上线出租,并按规定及时向辖区公安机关报送居住出租房屋、房屋出租人、房屋承租人的基本情况的义务。而网约房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才能上平台出租。在如实向网约房平台公司报送居住出租房屋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当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报送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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