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2020年度木业行业绿色发展提升等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级有关单位:《南浔区2020年度木业行业绿色发展提升行动方案》《南浔区2020年度电磁线、电机行业深化治理行动方案》和《南浔区2020年度建材、磁性材料、磨料磨具行业清洁化改造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级有关单位:《南浔区2020年度木业行业绿色发展提升行动方案》《南浔区2020年度电磁线、电机行业深化治理行动方案》和《南浔区2020年度建材、磁性材料、磨料磨具行业清洁化改造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2020年度木业行业绿色发展提升等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南浔区2020年度木业行业绿色发展提升行动方案》《南浔区2020年度电磁线、电机行业深化治理行动方案》和《南浔区2020年度建材、磁性材料、磨料磨具行业清洁化改造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协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全面提升和规范行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水平,根据《南浔区“园区外无企业”三年行动计划》(浔政办发〔2019〕48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结合全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以综合治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通过本轮行动,实现木业行业无规下企业、无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的企业;完成100家年使用涂料30吨以上企业低VOCs含量涂料源头替代;完成废气处理设施的更新替代;全部实行持证排污;打造1-2个区绿色家居产业园,规范引导木业企业入园发展、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关停淘汰一批。根据“木业行业无规下企业”的要求,对全区规下企业一律关停淘汰;2019年度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的企业一律关停淘汰;属于“散、乱、污”的企业一律关停淘汰。3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各镇、开发区)
(二)集中入园一批。根据“园区外无木业企业”的要求,对现有园区外的规上木业企业,除必要的安全、环保需要投入外,不再进行技改项目审批。各镇(开发区)结合园区存量或闲置厂房,对位于园区外且发展前景好、市场空间大的规上企业,根据企业申请,经属地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允许搬迁入园集中发展。依托已规划建设的旧馆镇绿色家居产业园,打造完成南浔区绿色家居产业园建设。(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各镇、开发区)
(三)源头替代一批。积极推广并鼓励引导企业使用水性涂料、UV固化涂料、水性胶粘剂等低VOCs含量(低VOCs含量指“质量比低于10%”)的涂料,从源头减少VOCs的产生。按照涂料使用量从多到少的治理要求,6月底前,完成100家年使用涂料30吨以上企业低VOC涂料的源头替代,其他企业全面推进。(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各镇、开发区)
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超过涂料使用量70%以上的企业,优先考虑纳入夏秋季空气质量改善错峰生产豁免名单。
(四)末端治理一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粉尘和VOCs的治理效率。处理设施须配套安装独立电表和用电过程监管系统。机加工工序推广使用袋式除尘技术或滤筒除尘技术;漆面打磨工序推广使用多级湿式除尘技术;根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涂饰处理工序应淘汰现有的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处理设施,推广使用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技术。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废气无组织排放。(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各镇、开发区)
采用高效废气处理设施的企业或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的企业,优先考虑纳入夏秋季空气质量改善错峰生产豁免名单。
(五)形象提升一批。积极推广实施“6S”管理模式(即:整理、整顿、清洁、规范、素养、安全),加强生产全过程各工序的管理,常态长效保持厂区环境整洁有序,争创绿色示范企业;落实专人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统一建筑样式、统一立面颜色、统一标志标识、统一管理台账”的要求,建设规范的企业固废管理中心。12月底前,打造环保标杆企业100家以上。(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各镇、开发区)
1.各镇(开发区)组织对辖区内木业企业进行再摸排,精准掌握企业的数量,切实全面掌握企业头部手资料,为深化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2.按照本方案的工作要求,各镇(开发区)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明确各企业的治理方向。并于3月20日前将《南浔区木业企业汇总表》(附件2)报区生态环境分局(联系人:谈利强,电线)。
1.3月底前,关停淘汰的企业一律关停淘汰到位;深化治理的企业排定《南浔区木业企业深化治理进度表》并报属地政府,明确治理时限和治理措施,但须在3月底前完成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提升工作,废气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相关标准要求。
《南浔区木业企业深化治理进度表》(附件3)由属地政府统一收集汇总后,于3月底前报区生态环境分局(联系人:谈利强,电线月底前,根据《湖州市家具行业污染整治提升规范》《湖州市木地板行业污染整治提升规范》《湖州市木门行业污染整治提升规范》以及行业管理等要求,完成企业的深化治理工作。采取企业自主验收的方式,由治理企业自主完成验收工作,并将《南浔区木业企业深化治理自主验收表》(附件4)报属地政府。属地政府收集汇总后报区生态环境分局(联系人:谈利强,电线月底前,完成旧馆镇的区绿色家具产业园的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及运行管理模式等各项准备工作,12月底前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对符合搬迁入园木质家具生产企业,按照企业向属地政府提交搬迁入园申请,由属地政府统一收集并审核同意后后报区木业企业深化治理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审批同意的企业按整体搬迁项目要求,给予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经信局;配合单位:各镇、开发区)
积极引导树立行业标杆企业,对使用低VOCs含量油漆的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使用高效废气处理设施的企业纳入行业标杆示范企业名单,减少日常检查频次,不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优先考虑纳入夏秋季空气质量改善错峰生产豁免名单。行业标杆企业申报由属地政府自查并填写《南浔区木业环保标杆企业评定表》(附5)后报区生态环境分局(联系人:谈利强,电线.加大日常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作用。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措施性控制要求的企业,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交公安等手段,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成立由区长任组长,相关区领导为副组长,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开发区)主要领导任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各镇(开发区)要成立工作专班,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实行晾晒比拼。将木业行业绿色发展提升行动,纳入2020年污染防治重点攻坚任务清单,对各镇(开发区)推进情况实行三色预警、实行每月通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按情节采取通报、约谈、问责等措施。
(三)开展督查问效。区级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及时沟通工作进展,共同探讨工作难点问题。区生态建设指挥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督导等,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及时报道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有效推进治理工作。
(四)实施联合执法。始终保持严管高压态势,坚持“零容忍”。电力部门对明确的关停淘汰企业一律实施断电;发现企业存在各类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一律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由公、检、法及相关职能部门从严从快联合开展执法;对拒不配合治理提升的企业,一律提请区人民政府直接予以关闭。
附件:1.南浔区木业企业深化治理提升工作领导小组2.南浔区木业企业汇总表
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切实提升企业环保治理能力和环境管理水平,进一步压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完成废气高效处理工艺改造和排气洞多洞集束排放改造;完成电磁线行业集中供漆工艺改造;年绝缘漆使用量100吨以上的企业安装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全部实行持证排污;打造20家以上环保标杆企业。
按照《南浔区园区外无企业三年行动计划》(浔政办发〔2019〕48号)的统一部署,对项目位于园区外的所有电磁线和电机生产企业限时全部实施关停的同时,根据属地政府的统一安排,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允许搬迁入园集中集聚发展。
(二)源头替代一批。积极推广并鼓励引导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低VOCs含量指“质量比低于10%”)的绝缘漆。其中电磁线行业优先使用高固含绝缘漆、电机行业优先使用水性漆,从源头减少VOCs的产生。
(三)深度治理一批。电磁线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湖州市漆包线行业污染整治提升规范》完成全面整治的同时,全面实施绝缘漆“集中存放,统一泵送”工艺,严禁采用吨桶在生产线上独立供漆工艺。存放绝缘漆场所废气须有效收集、有效处理。每条生产线独立的排气筒按照多筒集束排放(多个排气筒合为一个排气筒集中排放)的要求完成改造。原则上,每家企业允许保留一个排气筒。废气排放须在原来催化燃烧基础上再配套建设蓄热燃烧、催化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等先进高效处理工艺的处理设施,安装独立电表和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年绝缘漆使用量200吨及以上的5月底前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年用量在100吨及以上的6月底前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每家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以上人工监测。
采用高效废气处理设施的企业,优先考虑纳入夏秋季空气质量改善错峰生产豁免名单。
整顿、清洁、规范、素养、安全),加强生产全过程中各工序的管理,常态长效保持厂区环境整洁有序,争创绿色示范企业;落实专人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统一建筑样式、统一立面颜色、统一标志标识、统一管理台账”的要求,建设规范的企业固废管理中心。6月底前,打造环保标杆企业20家以上。四、实施步骤(一)全域排摸(2020年2月底前)
1.关停企业须明确关停期限,关停期限不得迟于6月底,并逐一向属地政府递交关停承诺书;搬迁入园企业,根据企业申请,经属地政府及区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在3月底前予以明确并启动实施;深化治理企业,排定《南浔区漆包线、电机企业深化治理进度表》并上报属地政府,明确治理时限和治理措施。但须在3月底前完成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提升工作,废气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相关标准要求。
《南浔区漆包线、电机企业深化治理进度表》(附件4)由属地政府统一收集汇总后,于2月底前报区生态环境分局(联系人:谈利强,电线月底前,企业全面完成深化治理任务和自主验收工作,并将《电磁线、电机行业深化治理自主验收表》(附件5)报属地政府。属地政府收集汇总后报区生态环境分局(联系人:谈利强,电线)
积极引导树立行业标杆企业,对使用低VOCs含量绝缘漆的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使用高效废气处理设施的企业纳入行业标杆示范企业名单,减少日常检查频次,不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优先考虑纳入夏秋季空气质量改善错峰生产豁免名单。行业标杆企业由企业自行申报,申报企业按要求填写《南浔区电磁线、电机环保标杆企业评定表》(附件6)后报区生态环境分局(联系人:谈利强,电线.加大日常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作用。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措施性控制要求的企业,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交公安等手段,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各相关镇(开发区)要高度重视电磁线、电机行业废气专项整治行动,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全面开展电磁线、电机行业深化治理工作。区级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合力狠抓工作推进落实。
将2020年度电磁线、电机行业深化治理行动,纳入污染防治重点攻坚任务清单,对各镇(开发区)推进情况实行三色预警、落实每月通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按情节采取通报、约谈、问责等措施。
(三)开展督查问效。区级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及时沟通工作进展,共同探讨工作难点问题。区生态建设指挥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督导等,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及时报道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有效推进治理工作。
(四)实施联合执法。始终保持严管高压态势,坚持“零容忍”。电力部门对明确的关停淘汰企业一律实施断电;发现企业存在各类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一律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由公、检、法及相关职能部门从严从快联合开展执法;对拒不配合治理提升的企业,一律提请区人民政府直接予以关闭。
2.含VOCs原辅材料必须密闭存放,非使用状态下全程密闭,并应提供正规厂家的供货信息、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等材料。
3.生产线采用全密闭的涂料暂存槽,如不能密闭应将暂存槽置于密闭间,收集密闭间废气进行处理,并配备密闭输送管路和泵供料系统;加料采用机械泵送,涂料回流管道伸至暂存槽液面下方,禁止直接滴流溅散。
4.企业应减少使用小型桶装,尽可能使用大包装(吨桶),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鼓励采用集中供漆系统,应设置独立密闭间,产生的废气收集后进行处理。
5.涂料调配应设置独立密闭间,产生的废气收集后进行处理;所有盛装容器在调配、转用和投料过程宜保持密闭。
7.储槽、包漆点、烘箱及其他所有产生VOCs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应密闭并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减少VOCs排放。
8.卧式机包漆点应设置可活动的密闭式集气罩,负压收集集气罩内的废气,集气罩与生产线之间缝隙处的截面风速不小于0.5m/s,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90%。
9.立式机包漆工位应设置落地式密闭间,常闭面采用玻璃、岩棉夹芯板或其他硬质围挡隔离,常开面采用自吸式软帘隔离,确保非进出时间密闭间必须呈密闭状态,密闭间废气收集应保持微负压状态,蕞大开口处截面控制风速不小于0.5米/秒。烘干废气的抽风量应确保烘箱出口保持微负压,如不满足应在出口上方设置上吸式集气罩,使烘箱出口污染源产生点(非罩口)的控制风速不低于0.5米/秒,确保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90%。
10.如收集储槽和生产线废气后车间内仍然异味严重,无法确保车间外一米处的VOCs主要特征污染物和臭气浓度低于相关废气排放标准中的厂界标准,应对车间进行整体全密闭。在密闭车间的人员和物流通道安装红外线、地磁等感应式自动门,密闭车间必须同时满足足够的换气次数和保持微负压状态,车间内换气次数不小于20次/小时;包括进出通道、常开窗户等开口面在内,所有可能的蕞大敞开截面应控制风速不小于0.5米/秒。
11.企业收集废气后,应满足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非甲烷总烃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的监控浓度限值为6毫克/立方米,任何瞬时一次浓度不得超过的监控浓度限值为20毫克/立方米。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12.废气收集和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及相关规范的要求,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识。
14.漆包线烘干废气在原有生产设备自带两级催化燃烧基础上,实施生产线废气就近合并,合并后的废气安装第三级废气处理装置,第三级废气处理应采用直接燃烧、蓄热式燃烧或催化燃烧等高效技术。如第三级采用催化燃烧,宜使用原装进口催化剂(提供发票及报关等证明材料,建议德国进口),严格按使用周期更换催化剂。漆包线烘干废气处理设施VOCs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9%或新增第三级废气处理设施VOCs净化效率不低于90%。
15.卧式机包漆点废气、立式机包漆工位废气(如需要)建设“多级碱喷淋+除雾除湿+吸附浓缩催化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废气VOCs总净化效率不低于75%(如非甲烷总烃初始产生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处理效率应不低于80%)。
16.吸附设施中,采用颗粒状吸附剂的风速应不大于0.5米/秒,采用蜂窝状吸附剂的风速应不大于1米/秒,装填吸附剂的停留时间不小于1秒。定期更换活性炭并保存购买、危废委托处理凭证备查。
17.催化燃烧装置应提供所用催化剂种类、催化剂负载量等参数。催化剂的工作温度应不低于废气组分在催化剂上的起燃温度,但应低于700℃,并能承受900℃短时间高温冲击,设计空速宜控制10000~40000h-1,催化剂使用寿命应大于8500小时。与吸附设施联用时,应建设防爆、过热、阻火等安全措施。
18.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相关标准及环评相关要求。
19.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口和出口采样孔、采样平台。
20.企业应落实专人负责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遇有非正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备案。
21.制定落实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更换喷淋塔的循环液,原则上更换周期不低于2次/周;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等耗材。更换下来的废弃物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22.制定落实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定期检查修补破损的风管、设备,确保螺栓、接线牢固,动力电源、信号反馈工作正常;定期清理风管等底部沉积物;定期更换风机等动力设备的润滑油等。
23.设计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设施运行管理、设施维护保养等管理台账,相关人员按实进行填写备查。
24.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已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按许可证要求执行,未申领的每年监测不少于1次。监测要求有:对每套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和厂界进行监测;每个采样点监测2个周期,每个周期3个样品;建议监测特征因子(根据使用物料的MSDS选取2—3种含量相对较高的主要成分)、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
25.强化夏秋季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实施错峰停产的时间为每年5—10月,易形成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高温时段(10:00-16:00)。针对未使用高固体分涂料的企业,如未完成深化治理要求,一律纳入夏秋季错峰生产名单。
27.危险废物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填写危废转移联单备查。
28.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环保设计治理单位承担环保治理服务工作。
1.绝缘漆禁止使用苯作为溶剂。电机在选择绝缘漆时,应力求选择无污染或少污染的环保漆种,力求选择低温、快干型的节能漆种,力求选择阻燃型的安全漆种。鼓励使用水基型、高固份绝缘漆。
2.含VOCs原辅材料必须密闭存放,非使用状态下全程密闭,并应提供正规厂家的供货信息、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等材料。
3.企业应减少使用小型桶装,尽可能使用大包装(吨桶),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4.绝缘漆调配应设置独立密闭间,产生的废气收集后进行处理;所有盛装容器在调配、转用和投料过程宜保持密闭。
6.建议采用“热气流—真空—热气流”真空浸漆烘干工艺,全部在一个密闭浸漆缸内完成,让溶剂、绝缘漆各自在密闭的贮漆罐与溶剂贮罐中通过管道来回输送,避免了溶剂向空气中挥发。
7.铝锭熔铸过程使用清洁能源,废气收集后进行处理。鼓励使用水基型脱模剂。
8.储槽、浸漆烘干设备、补漆点及其他所有产生VOCs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应密闭并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减少VOCs排放。
10.采用吸罩收集,排风罩设计必须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要求,尽量靠近污染物排放点,除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外,控制集气罩口断面平均风速不低于0.6m/s,确保废气收集效率。
11.企业收集废气后,应满足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非甲烷总烃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的监控浓度限值为6毫克/立方米,任何瞬时一次浓度不得超过的监控浓度限值为20毫克/立方米。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12.废气收集和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及相关规范的要求,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识。
14.废气末端治理技术不得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吸收方式处理,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考虑吸附法、低温等离子、湿式氧化、强氧催化等工艺路线,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使用溶剂型绝缘漆的VOCs处理效率不低于90%。
15.对于规模较大且含VOCs的原辅材料使用量大的企业,含VOCs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蓄热式热力焚烧法(RTO)、蓄热式催化燃烧法(RCO)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16.吸附设施中,采用颗粒状吸附剂的风速应不大于0.5米/秒,采用蜂窝状吸附剂的风速应不大于1米/秒,装填吸附剂的停留时间不小于1秒。定期更换活性炭并保存购买、危废委托处理凭证备查。
17.催化燃烧装置应提供所用催化剂种类、催化剂负载量等参数。催化剂的工作温度应不低于废气组分在催化剂上的起燃温度,但应低于700℃,并能承受900℃短时间高温冲击,设计空速宜控制10000~40000h-1,催化剂使用寿命应大于8500小时。与吸附设施联用时,应建设防爆、过热、阻火等安全措施。
18.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相关标准及环评相关要求。
20.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口和出口采样孔、采样平台。
21.企业应落实专人负责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遇有非正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备案。
22.制定落实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更换喷淋塔的循环液,原则上更换周期不低于2次/周;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等耗材。更换下来的废弃物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23.制定落实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定期检查修补破损的风管、设备,确保螺栓、接线牢固,动力电源、信号反馈工作正常;定期清理风管等底部沉积物;定期更换风机等动力设备的润滑油等。
24.设计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设施运行管理、设施维护保养等管理台账,相关人员按实进行填写备查。
25.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已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按许可证要求执行,未申领的每年监测不少于1次。监测要求有:对每套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和厂界进行监测;每个采样点监测2个周期,每个周期3个样品;建议监测特征因子(根据使用物料的MSDS选取2~3种含量相对较高的主要成分)、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
27.危险废物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填写危废转移联单备查。
28.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环保设计治理单位承担环保治理服务工作。
2.6月底前全面完成各类工业炉窑、球磨工序、物料输送等环节污染治理提升。
全区所有建材(含砖瓦、水泥粉磨、矿粉、混凝土或沥青搅拌、预拌砂浆、水混等)、磨料磨具、磁性材料等生产企业。
全面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建材炉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坚决取缔未经审批备案的低散乱建材企业,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确实需要设置临时加工场所的,由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备案后方可建设,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结束后无条件拆除。(牵头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各镇、开发区)
推进各类工业炉窑、球磨工序、物料输送等环节污染治理,强化颗粒物收集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落实专人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其中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涉及国家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浙环发〔2019〕14号)执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要求。暂未制订行业环保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达到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mg/m3、200mg/m3、300mg/m3要求。(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各镇、开发区)(三)
完善监测体系。全面加强污染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完成砖瓦等重点行业废气提标改造及烟气在线监控设施安装,推进企业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测体系建设。废气异味、粉尘反复投诉企业需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或用电全过程监控设施。(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各镇、开发区)(
整顿、清洁、规范、素养、安全),加强生产全过程中各工序的污染物控制管理。做到厂区地面、厂房无积尘,物料仓库有密封,堆场有覆盖无扬散,车辆进出有保洁,常态长效保持厂区环境整洁有序,争创绿色示范企业;按照“统一建筑样式、统一立面颜色、统一标志标识、统一管理台账”的要求,建设规范的企业固废管理中心。(牵头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各镇、开发区)四、实施步骤(一)全域排摸,明确方案(2020年2月底前)。各镇(开发区)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建材(含砖瓦、水泥粉磨、矿粉、混凝土或沥青搅拌、预拌砂浆、水混等)、磨料磨具、磁性材料企业进行再摸排,精准掌握企业的数量,切实全面掌握企业头部手资料,严格对照清洁化改造要求,明确各企业的治理方向,为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提供有力支撑。2月底前,将《企业汇总表》(附件1)报区生态环境分局(联系人:谈利强,联系电线)。
6月底前)。全面清理取缔非法建材加工企业,营造合理公正的市场经营环境。各镇(开发区)必须推选一批基础条件好、改造意愿强烈的企业,打造清洁化改造标杆企业,原则上6月底前完成菱湖镇2家、和孚镇2家、双林镇2家、善琏镇2家、练市镇1家、南浔镇1家、旧馆镇1家、千金镇1家、石淙镇1家改造任务,为全区清洁化改造工作推进打造样板。(三)全面完成,长效规范
各镇(开发区)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南浔区建材行业、磁性材料及磨料磨具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根据各镇(开发区)完成情况,区生态环境分局将牵头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通过核查的企业,颁发《南浔区环保管理标准化企业》公示牌,落实长效管理。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区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镇(开发区)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并将建材行业、磁性材料及磨料磨具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纳入区生态环保重点任务清单,区生态建设指挥部要牵头相关区级部门,严格对照本方案工作任务推进要求开展督查,对工作进度实行月度通报。(二)实行晾晒比拼。
将2020年度建材、磁性材料、磨料磨具行业清洁化改造行动,纳入污染防治重点攻坚任务清单,对各镇(开发区)推进情况实行三色预警、落实每月通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按情节采取通报、约谈、问责等措施。
(三)开展督查问效。区级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及时沟通工作进展,共同探讨工作难点问题。区生态建设指挥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督导等,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及时报道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有效推进治理工作。
(四)实施联合执法。始终保持严管高压态势,坚持“零容忍”。电力部门对明确的关停淘汰企业一律实施断电;发现企业存在各类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一律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由公、检、法及相关职能部门从严从快联合开展执法;对拒不配合治理提升的企业,一律提请区人民政府直接予以关闭。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