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2第二季度)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2第二季度)
发布时间:2022-06-13
湖(吴)环告字〔2022〕7号
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2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州奥健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在租用织里镇318国道北侧三济桥西500米的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仓库使用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机械型号:CPC30-Q9K;制造许可证号:TS2510341-2020)未按照规定报送编码登记信息。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款0.1万元整。
湖(吴)环告字〔2022〕8号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2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对湖州上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机械构件加工过程中存在开放式喷漆作业,未采取任何密闭及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同时对喷漆车间内待晾干喷漆构件未采取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头部百零八条第(一)项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款6万元整。
湖(吴)环告字〔2022〕9号
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2022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州拓星铝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铝合金型材加工生产项目在未经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投入建设并于2019年6月建设完成,后于2021年10月正式投入生产至今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头部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头部款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款25万元整。
湖(吴)环告字〔2022〕10号
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2022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州拓星铝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铝合金型材加工生产项目在未经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投入建设并于2019年6月建设完成,后于2021年10月正式投入生产至今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陆*虹作为湖州拓星铝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湖州拓星铝业有限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头部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头部款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款8万元整。
湖(吴)环告字〔2022〕11号
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2022年4月14日、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州金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年产铸钢件3000吨、特种铸铁件1000吨、矿山机械及配件100台(套)建设项目于2007年5月经原湖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于2009年建成并投入生产,投产至今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头部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头部款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款36万元整。
湖(吴)环告字〔2022〕12号
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2022年4月14日、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州金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年产铸钢件3000吨、特种铸铁件1000吨、矿山机械及配件100台(套)建设项目于2007年5月经原湖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于2009年建成并投入生产,投产至今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王*梁作为湖州金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全面负责企业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对湖州金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头部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头部款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款8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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