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工厂星级管理评价办法(暂行)
“两山”理念,全面提升工业企业绿色制造水平,加快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根据国家《全面实施绿色工厂星级管理,加快提升工业企业绿色制造水平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
第二条为引导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达到相应要求的企业进行绿色工厂星级管理,绿色工厂星级管理分为二星、三星、四星和五星四个星级,分类实施、分层管理。对达到相应等级的绿色工厂授予相应星级的绿色工厂称号,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创建和评价责任,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一)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各类绿色工厂的创建工作,负责二星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负责三星级以上绿色工厂的申报推荐工作。
(二)各县区负责辖区内各类绿色工厂的创建工作,负责三星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负责四星级以上绿色工厂的申报推荐工作。
(三)市经信委负责全市绿色工厂的推进工作,负责四星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负责向上推荐申报五星级绿色工厂。
第五条二星级绿色工厂参照《三年行动计划》附件2:湖州市绿色工厂星级管理标准中的“二星级标准”;
第六条三星级绿色工厂参照《三年行动计划》附件2:湖州市绿色工厂星级管理标准中的“二星级标准”和“三星级”;
第七条四星级绿色工厂参照《市级绿色工厂评价要求》(DB3305/T61—2018);
第八条五星级绿色工厂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
(一)二星级绿色工厂。由企业自行申报,编制《绿色工厂星级管理申报表》(各县区可按标准要求自行制定),并对照标准准备相应的印证材料、证明,企业须制定星级提升计划和提供三年内达到三星级的承诺书。申报资料由各乡镇审核、认定,认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行文公布并报县区经信部门备案。
(二)三星级绿色工厂。由企业自行申报,编制《湖州市绿色工厂星级管理申报表》(见附件1),并对照标准准备相应的印证材料、证明。申报资料由各乡镇初审后,报县区经信部门组织审查和认定,认定结果征求相关县区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后认定为“三星级绿色工厂”荣誉称号,行文公布、报市经信部门备案并授牌。
(三)四星级绿色工厂。由各县区在三星级绿色工厂基础上推荐、企业自行申报,需填写《湖州市绿色工厂星级认定申报表》,并对照标准准备相应的印证材料、证明。申报资料由市经信委组织初审后,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市级绿色工厂评价要求》(DB3305/T61—2018)进行审查、打分,并出具评价报告,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后认定为“四星级绿色工厂”荣誉称号,行文公布并授牌。
(四)五星级绿色工厂。由市经信委在已获得四星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按省、国家相关要求和程序申报。通过省、国家评价绿色工厂认定为“五星级绿色工厂”荣誉称号并授牌,按市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九条已公布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直接认定为“五星级绿色工厂”。已公布的市级绿色工厂原则上认定为“四星级绿色工厂”,不再重复评价。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评价工作的专职人员,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和不负责任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将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取消其绿色工厂的评价资格。
(一)二星级绿色工厂原则上申报材料随到、随审、随认定,由各乡镇完成认定后,每周末汇总后报县区经信部门备案。
(二)三星级绿色工厂原则上每周认定一次,各乡镇上报需认定的企业名单及相关申报材料,每周末前由县区经信部门公布认定结果,汇同二星级认定结果报市经信部门备案。
(三)四星级绿色工厂由各县区推荐报送,采用随到、随审、随评价,第三方完成现场评价后,公示并公布结果,并在市级相关媒体发布。
(四)五星级绿色工厂按省、国家相关时间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市经信委与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实时联动,实行不定期联席会机制,对绿色工厂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绿色工厂资格:
(二)企业提供虚假复审材料和数据的;
(三)所在企业发生重大(或较大)以上安全、环境、质量、消防等事故。
第十四条被撤销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任何星级的绿色工厂。
第十五条市经信委对被撤销星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发文公告。
第十六条市经信委原则上从四星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州市三星级绿色工厂星级管理申报表
2.湖州市四星级绿色工厂星级管理申报表
(对绿色工厂的建设情况进行简要描述,500字左右。)
我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完整,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情况真实可靠,同意申报。
2.三年内无较大以上环境污染、安全等事故发生。
3.已按要求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
4.未使用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的工艺和设备;
5.工厂的建筑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6.工厂使用的变压器、空分设备、电机、风机等通用用能设备采用了节能型产品或效率高、能耗低的产品(具体对照国家相关产品目录)。
7.企业精细化达到三星级,即导入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9.亩均效益评价B类以上(含B类);
10.企业在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并已使用清洁能源或已开展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11.不存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限额要求的情况;
13.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1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处置。
(对绿色工厂的建设情况进行简要描述,500字左右。)
我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完整,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情况真实可靠,同意申报。
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成立以来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对利益相关方环境要求做出承诺的,应同时满足有关承诺要求。
蕞高管理者应分派绿色工厂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相关资源的获得,并承诺和确保满足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工厂应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制造的制度建设、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工厂应有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及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工厂定期提供绿色工厂相关教育、培训,并评估教育和培训结果。
工厂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时,应遵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
工厂的建筑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厂房内部装饰装修材料中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标准要求。
危险品仓库、有毒有害操作间、废弃物处理间等产生污染物的房间应独立设置。
工厂的厂房采用多层建筑等土地集约利用措施
工厂的建筑材料选用蕴能低、高性能、高耐久性和本地建材,减少建材在全生命周期中的能源消耗。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满足国家标准GB 18580~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
工厂的建筑结构采用钢结构、砌体结构和木结构等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工厂场地内设置可遮荫避雨的步行连廊。
厂区内绿化优先种植乡土植物,采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的植物,减少日常维护的费用。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不低于5%;室外透水地面面积占室外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5%。
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并在建筑总能耗中占一定的比例。
有非常规水资源(雨水、废水处理回用水)作为绿化用水使用,非常规水资源用量占绿化水用量达一定比例。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并达到一定的节水比率。
工厂应依据GB 17167、GB 24789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能源及资源使用的类型不同时,应进行分类计量。
工厂若具有以下设备,需满足分类计量的要求:(1)照明系统;(2)冷水机组、相关用能设备的能耗计量和控制;(3)室内用水、室外用水;(4)空气处理设备的流量和压力计量;(5)锅炉;(6)冷却塔。
工厂厂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
工厂厂区和办公区采用自然光照明。
采用分区照明、自动控制等照明节能措施。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19001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
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说明履行利益相关方责任的情况,特别是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报告公开可获得。
工厂应优化用能结构,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减少能源投入。
工厂及其生产的产品应满足工业节能相关的强制性标准。
已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应限期淘汰更新,用能设备或系统的实际运行效率或主要运行参数应符合该设备经济运行的要求。
适用时,工厂使用的设备应达到相关标准中能效限定值的强制性要求。
工厂建有能源管理中心,或在其他信息管理系统中建有能源管理相关内容。
工厂使用的通用用能设备采用了节能型产品或效率高、能耗低的产品。
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
工厂应减少原材料、尤其是有害物质的使用。
工厂应评估有害物质及化学品减量使用或替代的可行性。
工厂应制定并实施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供方的准则,确保供方能够提供符合工厂环保要求的材料、元器件、部件或组件。
工厂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工厂在产品设计中引入生态设计的理念,包括:减
少所使用材料的种类、使用产品本身的材料或兼容
材料进行标识标记、延长产品寿命等。
满足绿色产品(生态设计产品)评价要求。
工厂生产的产品若为用能产品,应满足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发布的产品能效标准中的限定值要求;未制定产品能效标准的,产品能效应不低于行业平均值。
达到国家、行业发布的产品能效标准中的先进值要求;未制定产品能效标准的,产品能效达到行业的前列水平,前5%为满分。
采用公众可获取的标准或规范对产品进行碳足迹盘查或核查。
利用盘查或核查结果对其产品的碳足迹进行改善。盘查或核查结果对外公布。
工厂生产的产品应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并满足国家对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要求。
工厂应投入适宜的污染物处理设备,以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工厂生产排放相适应,并应正常运行。
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工厂的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工厂需委托具有能力和资质的企业进行固体废弃物处理,适用时应符合相关废弃产品拆解处理要求标准。
工厂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
工厂应采用公众可获取的标准或规范对其厂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盘查,并利用盘查结果对其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改善。
工厂获得温室气体排放量第三方核查声明。
利用核查结果对其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改善。
工厂容积率应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
工厂容积率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1.2倍以上,2倍以上为满分。
单位用地面积产值不低于地方发布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的要求。(细分行业可单独列明)
单位用地面积产值达到地方发布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或地方平均值)的要求一定倍数以上,2倍以上为满分。
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处于行业前列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单位产品废气产生量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单位产品废气产生量处于行业前列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处于行业前列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处于行业前列水平,前5%为满分。
单位产品取水量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单位产品取水量处于行业前列水平,前5%为满分。
废水处理回用率处于行业前列水平,前5%为满分。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大于65%(根据行业特点,该指标可在±20%之间选取)。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根据行业特点,该指标可在±20%之间选取),90%为满分。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的限额要求。未制定相关标准的,应达到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的先进值要求。未制定相关标准的,应处于行业前列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处于行业前列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20180813《湖州市绿色工厂星级管理评价办法(暂行)》7号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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