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湖州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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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湖州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检法联合召开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了湖州市打击拒执犯罪工作进展情况并通报10起典型案例。
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湖州法院在公安、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共排摸梳理涉嫌拒执犯罪案件79件,已移送公安机关53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9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8件,法院判决14件15人。
2016年12月14日,湖州中院对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胡某某、马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某在其担保的借款本金1.05亿元和利息、罚息及复利8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马某某未履行。
湖州中院于2018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就职于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任该公司西安办事处负责人。被告人马某某因未申报财产,且通过持有并使用他人银行卡的方式逃避执行。湖州中院于2018年5月28日将其司法拘留。
湖州中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为由,将该案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7月26日,吴兴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吴兴法院提起公诉。吴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决定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朱某某因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结欠冯某某、沈某某等11人合计人民币1800余万元。2011年4月至2012年9月期间,向吴兴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7件,其中22件(标的1600余万元)双方达成调解,5件(标的200余万元)作出民事判决。裁判文书生效后,冯某某、沈某某等人分别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至2016年,朱某某承接湖州市某建设工程,期间,朱某某陆续从合伙人潘某某处预支人民币40.3万元,大部分用于归还案外债权人,而未向执行法院进行申报并上交。其明知应当支付上述款项,故意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
2013年8月,被告人林某及妻子朱某某(另案处置)以二人所有的本市某大楼某室、本市某小区某室房产作为抵押,为湖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湖州分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交通银行湖州分行起诉至吴兴法院,吴兴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调解结案,约定由被告人林某及其妻子朱某某对湖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拖欠交通银行的1035万元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交通银行对被执行人林某及其妻子朱某某上述二处房产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享有在蕞高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2016年1月4日交通银行湖州分行申请强制执行,吴兴法院向被执行人林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2016年7月11日吴兴法院裁定执行了二被告人某大楼某室房屋,但所得的价款未能覆盖全部债务,2018年2月5日吴兴法院通过公告形式要求被告人林某及其妻子朱某某迁出并腾空某小区某室房产并交付执行,但被告人林某及其妻子朱某某至今未腾空房屋,严重影响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
吴兴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为由,将该案件移送吴兴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18年7月23日,吴兴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吴兴法院提起公诉。吴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林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5月30日,吴兴法院对刘某某与被告人周某甲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甲应支付刘某某353829元的货款。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周某甲未履行。经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吴兴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月3日作出执行裁定。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周某甲在明知户口所在地本市织里镇某社区即将拆迁且本人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后,为逃避法院执行,将该处房屋的户主由其本人变更为其女儿周某乙,后拆迁补偿款人民币774400元由其女儿领取,致使吴兴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2017年12月,被告人周某甲又领取拆迁补偿款119888元,大部分用于归还其他债务,以及用于经营,而未向法院申报交付执行。
吴兴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为由,将该案件移送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立案侦查。2018年7月23日,吴兴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吴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周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月。
2016年1月28日,沈某某驾驶汽车与莫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莫某某严重受伤,后莫某某为此向南浔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12月26日,南浔法院一审判令沈某某赔偿莫某某各类损失人民币1632174.18元。判决生效后,沈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2017年2月17日,南浔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当天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沈某某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若未按规定偿付须如实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并每月申报等。据查,沈某某向南浔法院虚假报告财产状况,对其名下部分房产、租金收入及其配偶持有的股票等情况予以隐瞒,2017年5月2日、2017年6月5日,南浔法院因沈某某虚假申报及拒不履行为由分别对沈某某两次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沈某某仍未履行义务。
因沈某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南浔法院依法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沈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归案后,沈某某的配偶施某某与莫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施某某连带赔偿莫某某130万元(分五期),并已按约定支付前三期。2017年8月14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南浔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采取虚假申报,隐瞒财产等手段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与莫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偿还部分到期赔偿款,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沈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2014年3月28日,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德清县某工艺品厂支付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08748元及利息16177.97元;2014年11月6日,德清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邱某某支付陆某某货款42200;2015年6月8日,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邱某某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德清县支行借款300000元及利息6842.45元;2016年12月28日,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内容为邱某某支付钱某某借款100000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邱某某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陆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德清县支行、钱某某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德清县人民法院先后依法向邱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邱某某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仍拒不履行法定给付义务。2016年7月28日、2017年7月14日、2017年11月27日、2017年12月22日,先后四次因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8月25日,德清县人民法院查封了邱某某位于德清县新市镇某工艺品厂的厂房及设备,并告知邱某某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出租该厂房及设备。但被告人邱某某仍将厂房出租他人,共收取租金370500元,并将收取的租金用于扩大厂房及生产经营。
德清县人民法院将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先后经四次司法拘留后扔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并将法院查封的厂房擅自出租,获取的租金亦没有用于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邱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履行部分付款义务,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长兴法院及福建省台江法院于2015年依法对余某某立案执行,共涉及三起执行案件,标的分别为500万元、1500余万元、405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执行立案后即作出执行裁定书并向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2015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执行人余某某陆续获得山西某投资有限公司返还的投资款2800余万元,明知人民法院判决其应当支付朱某某、魏某某上述款项,故意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经长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余某某交纳300万元用于执行所涉判决、裁定,具有悔罪表现,并取得朱某某的谅解,长兴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敖某某向王某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6月10日,因敖某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王某某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8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敖某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4.6万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并于同年9月22日向敖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后,长兴县人民法院因敖某某拒不履行判决内容四次对其进行司法拘留,但被告人敖某某仍未履行法律义务。
2016年2月,被告人敖某某明知法院判决其应当偿还王某某上述借款和利息,却故意将其在长兴县李家巷镇某村民委员会账上的应收款15万元转移给他人,故意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长兴县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为由,将该案件移送长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6月13日,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敖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长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敖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内证人郑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足以证实被告人敖某某将应收款15万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中,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存在。根据被告人敖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敖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12月12日,长兴法院就汪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及陆某、浙江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黄某某归还汪某某借款本金295.2万元,并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2015年4月15日判决生效后,汪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出资4万元建房,偿还其他债务26万余元,并且在生意盈利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多次被长兴法院司法拘留,仍不思悔改。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陆续向本院交纳执行款人民币20余万元。
长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钟某某诉胡某某、徐某某(系胡某某丈夫)、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胡某某、徐某某偿还借款110万元、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2万元。同年2月16日,安吉县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后,胡某某未履行相应义务,钟某某遂于2015年3月3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吉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周某某主动与钟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按期履行55万元,而被执行人胡某某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既不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对胡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拘留后,胡某某、徐某某与钟桃英达成和解,胡岐英先行支付钟桃英15万元,此后每月还款3000元。
经查,被执行人胡某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另系安吉某海绵厂的实际经营者。自2015年3月13日至9月21日期间,胡某某名下浙江农商银行一银行账户陆续收入累计高达150万余元,并将上述款项通过进账后立即出账的方式,用于偿还其个人民间借贷及其他开支,致使钟某某尚有40万余元未受偿。安吉县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为由,将该案件移送安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安吉县公安局及时立案,并于2017年8月11日将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5月9日,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安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以银行账户钱款进账后随即转出的形式隐藏、转移钱款,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安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强降雨致小区积水,战士们在雨里忙着抽水排涝。一位路人老爷爷走过来,默默的帮战士们撑起了伞。(网友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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