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长兴县六大工业平台水土保持补偿费纳入土地出让金有关事宜协调会议纪要
年6月29日上午,县政府办副主任丁学勇主持召开关于长兴县六大工业平台(国家级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湖州省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长兴分区、长兴新能源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园<画溪街道>、国家级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和平镇>、国家级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制造产业园<煤山镇>)水土保持补偿费纳入土地出让金有关事宜协调会,县财政局、水利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听取了县水利局关于长兴县六大工业平台水土保持补偿费纳入土地出让金有关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4〕2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水利厅在长兴开展水土保持工作试点的要求,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纳入土地出让金统一收取,简化了分开收取的操作流程,能有效提高我县水土保持的审批效率,各相关单位应协同做好该项工作。
1.明确统一征收范围。明确将长兴县六大工业平台所在行政辖区范围内新增供地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项目纳入统一征收范围。
2.明确征收价格标准。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文件精神,对该文件第十一条中的七类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7〕104号)等文件规定,对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0.8元/m2(不足1m2的按1m2计算)。
3.明确收取操作流程。六大工业平台水土保持补偿费纳入土地出让金工作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以成交日为准)。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宗地结算清单,县财政局按照宗地结算清单提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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