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吴兴区法院公布2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了“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情况,并通报了两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2017年4月10日,吴兴法院对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与湖州市织里某木业厂 、湖州某木业有限公司、李某贤、董某琴、陈某山、吴某毛、陈某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浙0502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贤个人经营的湖州市织里某木业厂应当返还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李某贤在已收到吴兴法院发出的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为逃避法院执行,于2017年9月将湖州市织里某木业厂的厂房以其妹夫孙某祥名义出租,租金仍由李某贤使用他人银行卡收取并实际使用。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该银行卡收入租金人民币60余万元及货款、还款人民币20余万元,上述共计80余万元人民币被李某贤大部分用于归还其他债务,未向法院交付执行款。
2019年6月13日李某贤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吴兴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年3月19日,吴兴法院作出(2018)浙0502民初10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人吴某清及成某林归还江某平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告人吴某清及成某林未按期履行义务,江某平向本院申请执行,吴兴法院立案后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吴某清、成某林银行存款人民币20余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物,2018年9月17日,吴兴法院发布腾房公告责令被告人吴某清及成某林于2018年10月2日前自动迁出其位于湖州市浅水湾19幢2201室的房产,公告期满后,被告人吴某清仍拒不搬离,吴兴法院遂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搜查并张贴封条、更换门锁,被告人吴某清为抗拒执行擅自将封条撕毁、将门锁更换并强行入住,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吴某清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吴兴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Q:追究拒执罪后,原先的执行案件还会继续执行吗?如果当事人仍然逃避执行,还有救济手段吗?
A:被追究拒执罪后,并不表示当事人原应执行的民事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效力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成立而灭失。当事人“拒不执行”的判决、裁定,是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因对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而获罪,受到刑事处罚,那么,拒执罪的刑期执行完毕后,对原来应当执行的民事判决、裁定仍然需要执行。如当事人仍然逃避执行,仍会以拒执罪获刑。
Q: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是不是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A:很多被执行人在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的时候往往辩解自己转移个人财产的时候案件并未进入执行程序,因此该行为不是拒不履行。该观点的误区在于错误的将履行判决义务的时间与进入执行程序相等同。从时间上看,构成拒执罪的行为要件应当是从法律文书生效后开始计算。
Q: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除了法院主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外,申请人有没有其他途径追究被执行人的责任?
A:根据蕞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拒执罪可以自诉。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法律向法院提起自诉。为提升司法公信,增强司法权威,近期,湖州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已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自诉与公诉衔接机制的会议纪要》,坚持公诉和自诉并重原则,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作了详细列举。
今年以来,吴兴法院干警戮力同心、攻坚克难,执行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执行标的到位率、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率、首次执行案件结案平均用时等核心质效指标均位居全省前列。经历“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攻坚战,执行工作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截至目前,吴兴法院共收案5277件,结案4199件,人均结案247件,同期执结率79.57%,腾退房屋72套,其中强制腾退房屋10套,完成网拍房产61套,网拍成交金额3.45亿元,拘留322人,对2231件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了罚款,已对6名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解决执行难”只是阶段性成果
而“切实解决执行难”的任务将更加艰巨
“切实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社会工程
来源:吴兴法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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