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颐刚(湖州)创业园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本院根据申请人张建欢的申请,于2021年4月30日裁定受理颐刚(湖州)创业园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担任理人。
颐刚(湖州)创业园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8月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及通讯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太湖路1199号天和大厦4层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内;联系电话:)。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蕞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颐刚(湖州)创业园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颐刚(湖州)创业园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康山中法庭(地址:湖州市敬业路1255号)召开头部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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