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安吉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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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23/2020-08038
2020-09-08 11:45:44
关于规范安吉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规范安吉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
为进一步促进安吉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能,助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精神,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为重点,以提升工业用地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为目标,以规范土地转让、出租、改变用途等为抓手,切实加强工业用地全周期规范管理。建立低效工业用地退出机制,有效盘活低效利用、存量土地,优化工业用地结构,释放发展空间。
结合开发区实际,现就规范全区工业用地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这些政策的实施将会给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保、园区产业定位和亩均评价政策的前提下,支持用地单位开展技术改造或升级改造。原用地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翻建、扩建或拆除重建的(含增高扩容和改旧建新),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具体由开发区资源规划与建设局、投促二局等局办负责;根据产业发展、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要求,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园以外区块和“退二进三”重点区块等,原则上不得实施。
严禁违章搭建,新建建筑必须先审批后建设,对合法工业用地历史遗留存量违章建筑实行分类处置。
符合产业规划与城乡规划,并符合消防安全、结构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或经整改后达到要求的违章建筑,可由企业依照相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整改后仍无法达到相关要求的,或不符合产业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拆除的,原则上依法予以拆除。
强化工业用地用途管制,工业用地一经出让不得随意变更用地性质;
对工业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审批用途的,由开发区联合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消防大队等部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因公共利益、旧城改造等原因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规划调整改变用地性质的,原则上以招拍挂方式重新出让。
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工业土地使用权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含股权转让等方式)。对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开发区同意后,上报县经信局、县资规局审核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转让: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未经依法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或权属有争议的;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的;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权利的;存在土地违法行为或违法建筑未依法处置到位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性质及规划条件的;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已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期限,未办理续期的;未全部履约完成入园投资合同中的各项指标要求的,根据公共管理需要,限制转让的;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对因闲置厂房较多、经营困难或其他原因,主动要求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可由开发区工业土地收储中心按工业土地收储相关办法予以收储,有符合入园条件企业接手的,可由收储中心收储后,依法进行出让;加大对企业绩效评估力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不达标的企业,原则上列入“低效出清”范围,予以分类处置,符合收储条件的由开发区工业土地收储中心按程序收储。
工业土地原则上通过开发区收储中心收储后方可公开转让,拟落地项目由开发区投促一局按程序审批通过后(对于破产清算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工业用地出让参照执行),方可办理转让交易手续;属于股权转让的,一并由开发区经发局联审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标准地”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相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标准地”性质不变。土地使用权收储价格,按履约情况确定,已全部履约的原则上按现行土地评估价收储,未全部履约的原则上按合同协议原出让价收储,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按评估价收储。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出租企业的工业厂房要求已竣工验收,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厂房产权明晰,没有经济纠纷。在规定时间内未达产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厂房。存在出租行为企业原则上一律不新增供地。承租企业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国家产业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和发展负面清单项目禁止入驻。承租企业投资项目须符合区域能评和环评要求,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入驻。
企业闲置厂房原则上单层仅限租一家企业单位;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限租2家企业;
5000-10000平方米的,原则上限租4家企业;
10000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限租5家企业。
单个承租企业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承租企业一个完整年度内亩均税收原则上不得低于全县平均水平(1000平方米折算成1亩用地)。
建立项目准入机制,凡租赁厂房进驻项目,由开发区经发局会同属地街道(环保、安监)等部门进行准入联合会审,符合产业发展、安全生产、生态保护等要求的项目,方可进驻。
后再启动工商注册和税务关系等登记、变更手续,办理安吉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手续及环评手续。
开发区经发局根据承租企业每年的亩均评价情况,对不达标的承租企业予以限期整改(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予以限期搬离。
厂房出租后,出租企业对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依法承担责任。
凡不符合准入机制项目擅自进驻并开工运行的,相关部门联合依法予以处置。
对工业用地出让、转让、出租管理,开发区成立由工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开发区经发局、投促一局、投促二局、资源规划与建设局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经发局,经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建立与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的协同机制,及时沟通信息,加强监管。
加大开发区工业用地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精神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业用地规范管理舆论氛围,提升市场主体和全社会依法规范、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开发区及下属两街道要把环保整治、安全生产检查整改等工作和加强工业用地转让、出租与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强化对转让、出租后工业用地使用的监督,切实掌握辖区内工业用地的审批、开发、利用、产出等情况,确保用地单位依法依规用足用好每宗土地。
附件:1.开发区工业厂房租赁登记联审表
2.开发区工业土地(股权)转让联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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