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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湖东街道三环东路以东片区(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admin1年前 (2024-09-26)湖州产业信息80

  因湖东街道三环东路以东片区项目(一期)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和《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湖政发﹝2018﹞11号)、《吴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吴政发〔2020〕2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蜀山路,南至三里桥路,西至三环东路,北至谈家扇路(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征收范围内共有被征收人12户,其中非住宅12户;涉及有证房屋建筑面积约68403.65㎡,未登记建筑约55465.09㎡。

  二、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上述范围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由吴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吴兴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承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四、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30天,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100天,具体起止日由吴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公布。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湖东街道三环东路以东片区(一期)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图

  2.湖东街道三环东路以东片区(一期)工程项目房屋

  湖东街道三环东路以东片区(一期)

  为改善城市环境和交通状况,提高城市品位,区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湖东街道三环东路以东片区(一期)征收项目。为依法保障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湖东街道三环东路以东片区(一期)项目系道路等基础设施更新及旧城区改建工程,因项目建设需要对相关房屋实施征收,符合公共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湖政发〔2018〕11号)、《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湖政办发〔2013〕57号)、《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湖建发〔2018〕101号)及《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等规定》(湖建发〔2018〕84号)、《吴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吴政发〔2020〕20号)、《吴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等规定(试行)》(吴建发〔2021〕1号)等有关规定。

  征收部门:吴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吴兴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

  四、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蜀山路;西至三环东路;南至三里桥路;北至谈家扇路,具体范围详见湖东街道三环东路以东项目(一期)拟征收范围图(附件1)。该区域属市区中心城区 三 级地段。经调查,以上范围内共有被征收人12户,其中非住宅12户;涉及有证房屋建筑面积约68403.65㎡,未登记建筑约55465.09㎡。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本项目已落实资金5.7亿元。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准;面积均以建筑面积计算,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出租的企业数等因素。

  因本项目涉及的被征收房屋均为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为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方式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征收部门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形式补偿的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及不可移动附属物价值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以及其他不可移动等附属物的价值单独评估确定,并在评估报告中标明,房屋征收时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一般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予以补助,每户不足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发。

  但被征收人在吴兴区行政区域内通过其他程序已重新取得土地的,按重新取得的土地面积与被征收土地面积之比不足部分给予补助(被征收房屋价值*25%*(1-重新取得的土地面积/被征收土地面积))。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分段累进的方式予以一次性补偿:200㎡以内的部分为80元/㎡,每户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发;200㎡以上的部分为60元/㎡。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中正常使用且不便移动的机器设备,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设施设备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如被征收人自行处置的,按照评估价值的40%予以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确定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一次性支付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指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损失期限等因素予以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补偿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计发。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生产经营者应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真实有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生产经营者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生产经营者承租、借用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者自行依法解决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的处理。

  按时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予以奖励,每户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发,超过期限签约的不予以奖励;按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予以奖励,每户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发,超过期限搬迁的不予以奖励。

  (一)未登记建筑认定为合法的,按认定用途评估并按评估价值的90%予以补偿。

  (二)建造手续符合有关规定、确属被征收人所有但未登记的自行车车库,参照已登记的自行车车库评估并按评估价值的90%予以补偿,但不计发相关补助及奖励。

  (三)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腾空并移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的(已补偿的自行车车库除外),按该建筑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5倍给予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后,被征收人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不再对土地另行补偿;被征收人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补偿价格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0]2号)的有关规定,在市场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土地产权性质等因素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候选评估机构名录。

  被征收人自公布候选评估机构名录之日起10日内自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未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以50%以上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后的过半数的选定意见选定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没有形成多数意见,但获得有效选票的评估机构不少于3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从有效选票中以抽签或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获得有效选票的评估机构少于3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从公布的候选评估机构中以抽签或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由公证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提前3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随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接受咨询。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复核评估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鉴定撤销原复核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申请行政强制。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区人民政府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并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

  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签约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日在征收决定下达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搬迁期限:本项目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100天,具体起止日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一)本方案中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计算相关补偿、奖励和补助的金额时,所采用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含室内装修等不可移动附属物的评估价值。

  (二)就近地段是指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区基准地价中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属同一级别或同一区片的地段。

  (三)本方案所指的被征收人数量和签约比例均按户计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

  (四)本项目房屋征收实行“依法征收、阳光补偿”,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评估结果(包括装修、装饰)、补偿结果(包括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安置房屋使用、补偿资金支付等)等相关信息将全部通过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区人民政府网站等公开查询等方式予以公布,接受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一)征收设有抵押权或被采取司法措施的房屋,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执行。

  (二)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国家和省、市、区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各户水、电、气表等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拆除7个工作日后各户主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结清、注销手续。

  (四)因房屋征收,当事人需对委托、继承等事宜进行公证的,在项目现场办集中办理,具体时间在征收决定下达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集中办理期间,产生的相关公证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被征收人或者其委托人的联系方式变更的,请及时告知(联系电话:)。

  单位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房产凭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等。

  十六、本方案由吴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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