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南)罚〔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嘉兴工业园区*****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塑料复合材料的制造,检查时现场正在生产,厂区南侧的3#厂房自西向东分别为9车间、10车间、11车间、12车间、13车间、14车间,该厂房东西两侧分别配套有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检查发现该厂房西侧的废气收集管道与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呈断开状态,技改项目要求改造的水喷淋+活性炭吸附浓缩+RCO设施未安装完成,9车间和10车间生产产生的挤出废气通过断开的管道直排外环境,经查阅你单位环评文件,该废气属于挥发性有机废气。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2.2022年11月1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3张,证明11月17日现场检查到的情况;
3.2022年11月25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3#厂房西侧的废气收集管道与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呈断开状态,技改项目要求改造的水喷淋+活性炭吸附浓缩+RCO设施未安装完成的情况;
4.《关于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南环函〔2011〕8号)复印件、《关于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后评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南环备验〔2015〕004号)复印件、《关于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年产15万吨汽车用高性能环保型塑料复合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南环建函〔2016〕60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年产15万吨汽车用高性能环保型塑料复合材料生产项目废水、废气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关于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环保型塑料复合材料及技术中心中试实验室(试制车间)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嘉(南)环建〔2021〕103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的情况和污染物的产生和防治措施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经你单位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情况;
6.三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嘉环(南)责改〔2022〕74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23年1月17日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南)罚告〔2023〕2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3年1月18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提出申辩意见,表示发现问题后,立即叫停生产进行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检测指标达标;主观上无偷排漏排之故意;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订单较少,恳请减轻或减免处罚。2023年2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后督察,你单位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已按规定安装,并正常运行,完成整改。经我局集体审议,不属于《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年版)》范围,考虑整改完成,依据《嘉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头部百零八条头部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肆万肆仟元罚款(罚款人民币4.4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头部款头部项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
缴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营业中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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