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UnifullIndustrialFiberCo.Ltd.(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已承诺将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按照《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载明“(1)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2)不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公司实际控制人茅惠新及其控制的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控股”)、佳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佳源”),茅惠新的近亲属茅惠忠、茅惠根,茅惠忠控制的湖州玉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玉研”)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其他股东湖州太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太和”)、杭州恒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恒祥”)、湖州易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易发”)、湖州威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威腾”)、湖州联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联众”)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茅惠新、陈彦、李军、冯小英、钱毅、王锋、钱建新和张金德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股东转让所持股份将依法进行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尤夫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28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4,6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92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为3,680万股,发行价格为13.50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0]185号文)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尤夫股份”,股票代码“002427”;其中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上定价发行的3,680万股股票将于2010年6月8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期限及对其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茅惠新及其控制的尤夫控股、香港佳源,茅惠新的近亲属茅惠忠、茅惠根,茅惠忠控制的湖州玉研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其他股东湖州太和、杭州恒祥、湖州易发、湖州威腾、湖州联众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茅惠新、陈彦、李军、冯小英、钱毅、王锋、钱建新和张金德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股东转让所持股份将依法进行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注:茅惠新通过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和佳源有限公司间接持股;陈彦、张金德通过湖州联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股;李军、钱毅、王锋通过湖州威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股;冯小英、钱建新通过湖州易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尤夫控股于2008年1月2日在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目前持有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茅惠新,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住所为湖州市菱湖镇青龙桥,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截至2009年12月31日,尤夫控股总资产44,647.93万元,净资产34,070.87万元,2009年度净利润3,171.93万元。(上述合并报表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茅惠新先生:身份证号636。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年出生,毕业于湖州广播电视大学,大专学历。1982年起先后在湖州新溪绸厂任职、1996年创办湖州新兴印花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州尤夫纺织有限公司),1997年至2005年期间在湖州狮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任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2003年创办本公司前身浙江尤夫工业纤维有限公司,任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尤夫纺织于1996年4月24日在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浔分局登记注册成立,设立时的名称为湖州市新兴印花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0万元,1999年10月更名为湖州尤夫纺织有限公司。目前持有注册号为5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湖州市菱湖镇青龙桥,法定代表人茅惠新,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印花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印花产品(凡涉及行政许可或专项审批的凭行政许可证件经营)。该公司目前主要从事的业务为股权投资,持有尤夫丝带35.71%的股权,未开展其他生产经营业务。
尤夫园林于2003年3月18日在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登记注册成立,目前持有注册号为49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湖州市凤凰路579号核工业大楼,法定代表人茅惠新,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为绿化苗木培育(限分支机构经营)、苗木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涉及许可证的凭证经营)。
香港佳源于2003年6月23日在香港设立,注册号码为850782,注册地址为香港九龙官塘开源道49号创贸广场25楼5室,法定股本10,000港币。经营范围为贸易,该公司目前主要从事的业务为股权投资,持有尤夫股份5,419万股股份,未开展其他生产经营业务。
尤夫丝带于2006年11月8日在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为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企业,目前持有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湖州市菱湖镇青龙桥,法定代表人茅惠新,注册资本210万美元,实收资本21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商标织带、高档织物面料的生产、整理加工、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3、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下称“网下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下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920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30,930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2.974458%,认购倍数为33.62倍。本次发行网上定价发行3,680万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1.4657100519%,超额认购倍数为68倍。本次网上定价发行及网下配售均不存在余股。
2010年1季度,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利润总额和净利润有所下降。营业收入增长,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下降的原因主要系2009年1季度,公司高毛利率产品拒海水型涤纶工业长丝的销量达509.31吨,占2009年度全年拒海水型涤纶工业长丝销量的42%,由于拒海水型涤纶工业长丝的毛利率远高于公司其他产品,且2009年度公司拒海水型涤纶工业长丝销售较为集中在1季度,使得公司2009年1季度毛利率较高;此外,由于2008年末和2009年初原材料价格大幅下降,而公司产品价格波动与原材料价格波动不完全同步,造成公司2009年1季度毛利率普遍较高,综合毛利率达23.66%,大大高于公司2009年度平均水平。
2010年1季度,公司未销售拒海水型涤纶工业长丝,其他产品销售结构较为平均,因此毛利率有所下降;此外,由于原材料价格持续提高,行业毛利率普遍出现下降,因此2010年1季度公司综合毛利率较低,为14.49%。产品销售结构的不同和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使得2010年1季度营业利润和净利润较2009年1季度相比有所下降。
2010年1季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较小,主要原因系公司按照惯例更换年度原材料供应商后,结算方式发生了变化。2009年度,公司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采用的结算方式为50%电汇,50%承兑汇票;2010年,公司供应商更换后采用的结算方式为100%电汇支付,因此公司2010年1季度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大幅增加。此外,公司于2010年1季度通过与供应商谈判取得了较为理想的原材料价格,同时公司预计原材料价格将持续上升,因此在2010年1季度采购了较多原材料。结算方式的变更和原材料的储备使得公司2010年1季度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2,194.00万元。
2009年9月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立案公告,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韩国、台湾地区的非供零售用的聚酯高强力纱(不包括缝纫线)进行反倾销调查(具体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2010年6月2日,欧盟委员会公布反倾销立案调查初步裁定结果,对中国部分聚酯高强力纱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其中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税率为0%;本公司及浙江古纤道新材料有限公司获分别裁决,税率分别为7.7%和9.3%;其他参与应诉的企业税率为8.9%;除此以外的企业税率为9.3%。临时反倾销税的征收时间从公布初裁结果后开始,至终裁结果出具为止。目前终裁结果出具时间尚不确定,根据本案进程,欧盟委员会预计将于6个月内做出最终裁定。
2007年-2009年,公司向欧盟出口的涤纶工业长丝销售金额分别为9,509.92万元9,311.44万元和8,757.53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7.28%、20.40%和16.74%;毛利分别为1,475.96万元、2,017.72万元和1,691.11万元,占各期毛利的比例分别为23.92%、20.75%和17.63%,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虽然出口欧盟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逐年减小,但上述反倾销初裁结果仍可能对公司产品向欧盟的销售产生一定不利影响,预计执行该税率后,公司销售欧盟的产品毛利率将降低2%-3%。
面对这一不利的市场局面,本公司一方面将继续积极向欧盟委员会应诉,力争其取消或降低反倾销税率;另一方面,本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产品结构,积极拓展全球其他市场来减少欧盟反倾销对于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2010年1季度,公司高端差别化产品占销售比已达37.58%,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同时,公司积极开拓包括中东、美洲等非欧盟国际市场及国内市场,已取得积极成果。
国信证券认为尤夫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尤夫股份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尤夫股份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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