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意见”护航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绿色发展
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我市深度参与长三角一体化的主战场、主平台。为推动合作区高质量绿色发展,日前,我市围绕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和“蕞多跑一次”改革出台“十条意见”。
“意见”明确:在具备环评审批承接能力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将环评审批权限应放尽放至合作区,蕞大幅减少审批层级,蕞大力度提高审批效率,支持合作区高能级赶超发展;实施“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支持合作区高质量编制区域规划环评,制定区域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环评审批负面清单。
支持合作区实施区域“碳排放评价”试点,通过对合作区碳排放现状分析、碳排放水平评价,提出碳减排建议并预估减碳效益,鼓励合作区开展低碳园区试点建设,形成低碳产业集群;发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引领作用,将合作区核心区48%的区域划为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支持合作区产业集聚发展和转型升级;支持合作区区域环境质量数据共建共享。
在审批环节,“意见”明确支持合作区重大项目环评加快审批,通过提前服务、跟踪服务、专人服务,
加强对合作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业务指导,在环评全过程管理平台实时跟进项目进度,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确保项目顺利落地;支持同类型企业打捆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支持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建设“绿岛”等共享环保治理设施。
市级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指标政府储备量优先支持合作区内列入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以及民生、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简化合作区主要污染物环境总量管理。同时,大力支持合作区内污水处理厂、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环保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提升,为合作区区域发展腾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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