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为使用和管理好人才公寓,进一步营造我市良好的人才环境,鼓励外地人才来我市创业创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人才公寓主要用于2007年1月1日以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湖州市本级(含吴兴、南浔)创业创新期间的政策性租赁周转用房。
第三条人才公寓委托湖州市南太湖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科创中心)所属管理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物业外包管理。
第四条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的主要对象:
(一)“南太湖精英计划”引进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主要骨干,其中主要骨干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二)来湖自主创业的留学归国高层次人才;
(三)引进到科创中心、科技孵化器及我市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四)在生物医药、环保节能、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发展领域从事产品研发工作一时难以解决住房的高层次和紧缺专业人才;
(五)经批准认可的有突出成就而暂无住房的其他人才。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租住条件的,由承租人个人提出申请,承租人所在单位按所在区域分别向吴兴区委人才办、南浔区委人才办、市科创中心(市本级除吴兴区、南浔区外其他区域)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州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二)承租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承租人本人学历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住房或租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吴兴区委人才办、南浔区委人才办进行初审后,将材料统一送市科创中心汇总,经市科创中心审查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批,市委人才办依据公正、择优原则并结合房源等综合因素进行审批。对批准入住人才公寓的承租人,凭《湖州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及本人身份证与科创中心所属人才公寓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并按照市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人才公寓一次签约租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到期后需继续租住的,须由承租人及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定后再行续签。
第八条人才公寓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租金基准价。年度租金基准价由市委人才办与科创中心参照相应区域的租房市场价格提出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各类人才的租金标准为: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租住条件中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在创业初期实行租金优惠:其中“南太湖精英计划”引进的领军人才免收三年租金;与“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人才类似的留学归国自主创业领军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免收三年租金;其他高层次人才给予两年租金优惠,并按下列优惠比例缴纳租金:头部年为租金基准价的50%;第二年为租金基准价的75%。
优惠期满若继续承租的,均按租金基准价缴纳租金。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租住条件的其他人才按租金基准价缴纳租金。
第九条承租人须按有关租住协议及时缴纳租金和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网络月租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等居室日常开支费用,其中人才公寓物业费参照市场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租金及上述日常开支由承租人或所在工作单位支付。
第十条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租住:
(一)承租人的所在单位或承租人个人已经自行解决住房的;
(二)承租人调离(包括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我市市本级单位的;
(三)承租人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承租人变动工作后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五)承租人连续三个月不居住的(特殊原因除外);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应为“南太湖精英计划”的实施预留一定的空置房。
第十二条当人才公寓一年内入住率不足60%时,在保证高层次人才住房需求的同时,经市委人才办同意,市科创中心所属管理公司可以在不改变产权性质和租住性质的前提下,对部分剩余租住房实行自主经营,但租住对象必须是本科学历以上人才,租住周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市科创中心所属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科创中心(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协调小组报告人才公寓租住情况。
第十四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科创中心(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协调小组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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