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经研究,决定对《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湖政发
一、第四条头部款调整为: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以下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一)月河、朝阳、爱山、飞英、龙泉五个街道和湖东街道三环东路以西区域;(二)道场乡申嘉湖高速以北、长湖申航道以西区域;(三)环渚街道除环渚工业园区(西至天字圩路、南至清远路、东至大钱港、北至三环北路)范围以外区域。市区范围内投资规模较大或跨区的建设活动涉及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决定可由市人民政府作出。
二、第四条第三款调整为:湖州南太湖新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由吴兴区人民政府作出,有关具体实施工作由吴兴区人民政府委托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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