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电气:关于与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年产27亿㎡锂离子电池隔膜生产基地项目签署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 300510 股票简称:金冠电气 公告编号: 2017-1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冠电气”)与吉林省金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投资”)共同出资 5,000 万元人民币在浙江省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湖州金冠鸿图隔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金冠”),并拟建设年产 2.7 亿㎡湖州锂离子电池隔膜生产基地。
2017 年 9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子公司建设年产 2.7 亿㎡湖州锂离子电池隔膜生产基地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设立子公司建设年产 2.7 亿㎡湖州锂离子电池隔膜生产基地项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133)。
2017 年 9 月 28 日,金冠电气、 金冠投资、 湖州金冠与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湖州开发区管委会”) 针对该等投资事宜于浙江省湖州市签署了《投资项目建设和用地协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协议书”),根据项目 协议书 内容, 此次项目投资总额约 12.17 亿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 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代客理财、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业务,严禁非法集资),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与公司的关系: 金冠投资的控股股东为徐海江,徐海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徐海江控股的金冠投资为金冠电气的关联法人,因此,本次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与公司的关系: 湖州金冠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体详见 2017 年 9 月 25日 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
3、 如上述, 公司与金冠投资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投资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 本次投资相关事宜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项目协议书方可生效。 (以上具体详见 2017 年 9 月 25 日 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项目合作方式:乙方和丙方共同出资 5,000 万元人民币在甲方所辖区域注册设立湖州金冠鸿图隔膜科技有限公司(丁方)作为乙方的控股子公司 , 其中, 乙方出资 2,550 万元,占丁方的 51% , 丙方出资 2,450 万元,占丁方的 49% 。 由丁方拟建设年产 2.7 亿㎡湖州锂离子电池隔膜生产基地项目 , 并积极落实项目产品研发、人才队伍组建等,力保项目如期建成投产。 甲方为本项目提供蕞优惠的扶持政策,为湖州金冠及项目建设和营运本项目提供优质服务。
建设内容: 丁方在甲方所辖区域投资建设“年产 2.7 亿平方米锂离子电池隔膜材料”产业化项目 。 本项目分期建设, 2017 年 9 月开始准备项目前期工作,一期预计建设周期为 2017 年 12 月 -2019 年 12 月。后期根据项目运行情况决定具体内容。 本项目选址位于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山分区地块,地块标号及四至边界,面积为 166,750 平方米(折合 250 亩,以实际出让面积为准), 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50 年。
1、在本协议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蓝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以便丁方预先开展项目的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草案)。
2、在本协议签署后即刻进入农用土地征用、项目供地程序,以便项目早日启动建设,力争在本协议签署后 90 个工作日内进入项目宗地出让公告程序。
3、负责接通道路、强弱电、上水、下水、污水、管道天然气、通讯光缆等管线至宗地红线外,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不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宗地红线内的上述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1 、在取得本协议项下项目的“项目蓝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后即刻开展初步设计方案编制,应在 9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初步设计方案、环评、能评、安评等材料,由甲方召集职能部门对前述材料进行审批和会审。审查审批手续完成后交由甲方指定或委派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建设。
2、积极落实项目产品研发、人才队伍组建、设备选购、市场渠道开拓等,力保项目如期建成投产。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其它各方有权依法追究违约方的相应责任,由于地震、台风、战争以及其它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1、本协议各方发生协议争议时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向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前述的协议争议经人民法院判决后,除协议争议所涉及的事项外,本协议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明确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商定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且在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本协议方可生效。
1、本协议签署后尚未生效,且尚未履行,预计对 2017 年业绩不构成影响。
2、此次公司与各方签署项目协议书,是公司锂离子电池隔膜产业化推进的重要一环,有利于提升公司锂离子电池隔膜产业综合竞争力。同时公司将充分利用国家级湖州经济开发区高效的政策环境、高度集中的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以及其交通区位优势,整合当地营销资源,提高公司产品在该地区的覆盖率和市场占有率,同时完善公司的战略布局和产能布局,促进产能分布的持续优化。为公司现有业务的发展创造新的机遇。
公司与湖州开发区管委会等各方的全面战略合作尚需逐项落地实施,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经营构成实质影响。
1、本次签署的 《投资项目建设和用地协议书》 具体实施内容、进度及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
2、 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金冠投资、湖州金冠、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投资项目建设和用地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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