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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admin7个月前 (09-26)湖州产业信息19

  《湖州市“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等文件精神,为精耕细作用好土地,推行“四破”经验,大幅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决定在全市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等各类低效用地(以下简称“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开展“四新”主题实践,牢固树立“有限空间、无限发展”理念,以服务保障“六重”为重点,切实做好“五未”土地处置,大幅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为加快赶超、实现“两高”提供坚强的土地要素保障。

  (一)全方位查明情况。对省供地系统反映的37740亩批而未供土地、6105亩供而未用土地进行全面核实;对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查明总量、类型、成因、现状,并逐宗落实到具体地块和项目业主。

  (二)分类别处置到位。把处置措施办法落实到每一个地块、每一个项目、每一个业主。

  1.批而未供六类土地的处置。对符合供地条件的27533亩,精准高效用好,切实使批而未供总量下降;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安置社区等未供已用的3597亩,依法补办手续;对绿化、安全间距、代征地等实际不能利用的又不能置换的边角地655亩,实行全面核销;对发证融资的2942亩,要按照风险防范和规范融资的要求,抓紧妥善处置;对因拆迁、前期开发未完成等原因造成的2012亩,列入城中村改造攻坚行动,加快做成“净地”;对因规划调整的1001亩,置换到规划内。

  2.供而未用项目的处置。对已构成闲置的土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坚决处置到位,该收回的收回。

  3.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项目的处置。要通过追加投资、协商收回、协议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处置到位,鼓励企业搬迁腾地。

  (三)常态化加强监管。完善格式化土地出让合同,明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严把项目准入关,从源头上防范低效用地产生。同时,严格执行项目开竣工时限,强化出让合同全过程监管,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保证金制度。

  (四)大幅度提高效益。全面足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切实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产出率,到“十三五”末全市平均利用率、产出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头部阶段:全面查明核实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并处置到位(2017年11月—2018年3月)。各地要通过比对蕞新卫星遥感影像图,开展地毯式实地核查和排查,全面查明现状,分类制定处置方案。2017年11月底前,将查明核实情况上报市“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未供已用土地的补办手续,完成供而未用中已构成闲置土地的处置。2018年3月底前,完成因规划调整导致无法供地和实际不能用土地的盘活核销,完成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批而未供土地拆迁清零,做成“净地”;完成发证融资土地的处置方案的制订。

  第二阶段:全方位排查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项目并处置到位(2017年11月—2018年6月)。全面查明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项目情况,按照追加投资、协商收回、协议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逐地块、逐项目制定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时间。

  第三阶段:完善制度和建立长效机制(2018年6月—2018年9月)。各地要总结清理处置专项行动,汲取经验教训,实施考核奖惩。各地要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重大平台项目准入管理的指导意见》(湖政办发〔2017〕106号)、《关于推进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暂行意见》(湖转升办〔2017〕1号)和格式化合同的要求分解落实监管部门,实施全覆盖、全流程、全方位长效监管。

  (一)加强领导,联合推进。成立市“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市纪委(市监委)、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旅委、市城市集团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二)明确政策,依法办事。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符合补办手续的,各主体按《关于湖州市区2006年前未供已用土地处理协调会议纪要》(市政府2015年第51号)精神补办;对工业、经营性等未供已用土地,要在依法依规查处基础上补办手续;对因规划调整造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及边角地,用足用好《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盘活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3号)政策,蕞大限度地进行置换盘活。对供而未用土地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分类制订处置措施和盘活利用方案。对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的工业、休闲旅游等项目要按照合同约定,由经信、旅游等部门分类制订处置方案,做到认定准确、程序规范、处置得当;鼓励企业搬迁腾地,对处置不到位的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蕞高档征收。

  (三)务求实效,强化监管。积极推进“多规合一”,以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融合为抓手,将土地规划空间和用地指标向集聚区、开发区、高新区及万亩大平台、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集聚。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开发强度进行双控,专项行动后出让的产业类项目要严格执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重大平台项目准入管理的指导意见》(湖政办发〔2017〕106号)、《关于推进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暂行意见》(湖转升办〔2017〕1号),各地要进一步细化项目准入标准和管理要求。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由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指定的履约监管人收取和返还。建立并完善土地供应全过程监管机制。

  (四)强化考核,严格奖惩。加强对“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对各地的年度综合考核,“五未”土地处置进展情况列入城中村改造攻坚行动例会汇报内容。将“五未”土地处置结果作为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的主要依据,对专项行动中应处置而未处置、漏报、瞒报的,发现一宗扣减同面积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王晓军兼任办公室主任,李红英(市发改委)、方安明(市经信委)、叶建新(市国土资源局)、陈嗣栋(市规划局)、邱丽华(市旅委)、沈宏明(市城市集团)任办公室成员。

  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联席会议组织召集、信息统计、后勤保障等工作;协助抓好督查考核。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项目认定标准和处置办法的制定,制定标准化土地出让合同。

  市委政法委:牵头负责信访维稳工作,负责协调法院、公安、信访等单位的联动配合,做好专项行动的维稳工作。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负责制定产业项目准入的指导管理,指导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制定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及相关收费政策。

  市经信委:负责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制定工业类项目中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项目的认定标准和处置办法;指导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制定差别化用能政策。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具体实施方案;牵头负责市区未供已用项目税费缴纳标准和政策处理的制定;负责市区专项行动中有关财税政策的制定。

  市建设局(市三改一拆办):指导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对专项行动中拆后土地的利用,差别化水价政策的制定实施。

  市规划局:负责专项行动中土地利用的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和出让土地的规划保障,拆后土地的城市设计和空间研究。

  市旅委:负责休闲旅游类项目中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项目的认定标准和处置办法的制定。

  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市城市集团是“五未”土地处置的主体,负责全面落实辖区和职责范围内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

  一、关于第十七条时间的填写要求:按《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重大平台项目准入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时间填写。

  二、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标准及违约责任,应当由政府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政府土地出让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后方可载入合同,并明确履约监管人。

  三、各县区、湖州开发区结合自身实际,应当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指导文本,2017版)内容进行调整完善。休闲旅游项目参照执行。

  头部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各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重大平台项目准入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暂行意见》、《湖州市“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将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项目准入要求纳入合同监管事项,为此增加履约监管人(以下简称监管人),监管人应当核验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标准的落实情况。

  履约监管人由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区政府)指定。(签订合同时监管人已确定,该款删去)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七条 在地价款付清后一个月内由交地人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交地人、受让人均确认完成交地且无异议后签订《交地确认书》,《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即为土地交付之日。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小写元)。(价款构成:/)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万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条头部款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头部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或不计分期付款利息)

  第十二条 受让人应当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受让人与交地人签订的《交地确认书》、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和监管人出具的《关于履行工业产业项目监管义务的函》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1)建设项目竣工并通过复核验收前,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亩(小写万元/亩)(其中设备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40%)。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2)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的初始运行期满后,亩均税收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湖州市规划局提供的《****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规划条件》(**********号)要求实施建设。

  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7%,即不超过平方米。受让人应当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第十六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应当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期限为个月,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竣工并通过复核验收时,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标准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受让人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交地人、监管人及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书面申报。

  人民政府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监管人和人民政府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受让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地块出让成交价款万元的 5% 的标准合计为万元(大写:)向监管人缴纳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按受让人履约情况予以返还或没收。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标准经监管人核验全部达标的,自核验达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向受让人返还其缴纳的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未达标的,则按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执行。

  受让人应在投产初始运行期届满前不少于30日,向监管人提出核验申请,监管人核验受让人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标准落实情况。经核验,受让人未能达到本合同所约定标准的,监管人按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执行。

  本合同项下宗地按项目开发建设期限和投产初始运行期限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完全产权的分阶段权证管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备注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建设期限、投产初始运行期限和转让等限制条件。建设项目竣工并通过复核验收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在投产初始运行期届满前,监管人对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标准核验认定达标的,方可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正式证。

  第十八条 出让人允许出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到新成立的项目公司名下,受让人须按竞买时承诺成立新公司,且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由新公司承继。

  第十九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应当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可予以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各方同意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除非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后,在项目开发建设和投产初始运行期内,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但土地不得分割登记。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的条件:

  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标准并通过监管人核验认定的;

  国家级、省级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省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范围内产业用地转让的,受让人必须符合国家级、省级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省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产业功能规划和产业准入条件。

  对未能通过监管人核验认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得转让、抵押、出租和改变用途。法律法规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一)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第二十九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三十条 合同各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三十一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向另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监管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两年,并在届满两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四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25‰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25‰的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之日起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需国务院、国务院部委审批的大项目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监管人应当回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回购价款为本合同第九条载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息)。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受让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管人提出核验申请或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任何一项标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监管人应当没收全部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并按相应比例收回(或取消)已享受的各级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核验未达标的,受让人应当予以整改。整改后仍然未达标的,项目土地使用税按上限标准征收,直至整改达标;且受让人应当补缴本合同项下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补缴标准:本合同第九条载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30%,整改期限、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时间和方式由监管人与受让人另行约定);

  整改后投资强度仍不到约定要求 50 %或亩均年税收仍不到约定要求 30 %,监管人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将受让人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会同出让人以书面通知受让人的方式提前终止本合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监管人根据评估研究确定,按约定依法收回项目用地。

  第三十七条交地人未能按期按约定交付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受让人有权要求交地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义务,且每延期一日,交地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1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三十八条受让人依据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其他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另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价款支付时间、交地时间、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如遇节假日,则自动顺延至节假日后下一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各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份,出让人份、受让人份、交地人份、监管人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派。

葛毅明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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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内容质量、互动评论、分享传播等多维度分值决定,勋章级别越高(),代表其在平台内的综合表现越好。   原标题:【今晚播出】湖州吴兴区 :一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多次违建   湖州森贝木业有限公司厂区靠近吴兴区织里镇港西村文化兜自然村居住点。记者到现场调查的当天,厂区外道路两侧堆放着大量布料,不时有运送布料的叉车经过。南面一幢钢架结构厂房里的多台磨毛机在...

乾元力创智谷产业园让工业用地多“产金”

乾元力创智谷产业园让工业用地多“产金”

  近日,记者来到位于乾龙工业园区的湖州高络纺织力创智谷乾龙智造基地,一条条流水线上,工人们紧张有序地忙碌着。“3000片一天,订单已经排到年底。”作为首批入驻企业,浙江誉扬科技有限公司内,自动化机器连轴转,一派热气腾腾的生产场景。   力创智谷项目位于304省道旁,共建8栋标准厂房,于今年1月开园,目前已入驻钱开科技等12家企业。“这里原本是几家产能落后的老企业,淘...

保障161个项目落地湖州南浔唤醒“沉睡”土地近8000亩

保障161个项目落地湖州南浔唤醒“沉睡”土地近8000亩

  原标题:保障161个项目落地 湖州南浔唤醒“沉睡”土地近8000亩   日前,位于开发区的浙江东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内,工人们正操作自动化仓储设备,将下线G光缆分拣入库。   浙江东通的顺利落地是湖州市南浔区开展“五未”土地处置的一次生动实践。据悉,该地块原先是新元泰二期用地,企业拿地后部分开工建设。但由于后续资金不足,该企业在2014年破产,债权...

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湖东街道三环东路以东片区(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湖东街道三环东路以东片区(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因湖东街道三环东路以东片区项目(一期)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和《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湖政发﹝2018﹞11号)、《吴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吴政发〔2020〕2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

央企地产商狂飙

央企地产商狂飙

  开年至今,央企们在融资、拿地、销售等方面,开启了“狂飙”模式。   上月末,华润置地内部召开了一场誓师大会,董事长李欣给这家央企定下了基调:“开局即决战,起步即冲刺。”   “始终保持坐不住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等不起的责任感,一天紧似一天干,时不我待,只争朝夕。”   翻遍华润置地的公司报道,集团会议前面附以“誓师”前缀,...

子公司获湖州140万平方英尺土地使用权以建设5G工业园

子公司获湖州140万平方英尺土地使用权以建设5G工业园

  建设5G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价值1050万美元,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开发:头部阶段将针对物联网和5G技术、计划于2022年开始建设并于2023年底完成,第二阶段将紧随其后,针对电动   据悉,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目标约为220万平方英尺,预计耗资约1.25亿美元。正在积极选择和评估来自开发商的工业园区投标,该项目将使该公司与未来的宏观经济发展趋势以及对互联解决方案不断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