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申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湖州申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南太湖明珠、鱼米之乡湖州,湖州 湖州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路16号,于2012年09月25日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城乡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维护管理,新农村建设,土地开发利用,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建材批发、零售,从事软件及通信相关领域产品的研发、销售、服务,承接通信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服务器托管,服务器出租。,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湖州建筑工程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城乡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维护管理,新农村建设,土地开发利用,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建材批发、零售,从事软件及通信相关领域产品的研发、销售、服务,承接通信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服务器托管,服务器出租。
一般经营项目: 城乡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维护管理,新农村建设,土地开发利用,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建材批发、零售,从事软件及通信相关领域产品的研发、销售、服务,承接通信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服务器托管,服务器出租。
一般经营项目: 城乡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维护管理,新农村建设,土地开发利用,物业管理,建材批发、零售,从事软件及通信相关领域产品的研发、销售、服务,承接通信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服务器托管,服务器出租。
一般经营项目: 城乡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维护管理,新农村建设,土地开发利用,物业管理,建材批发、零售,从事软件及通信相关领域产品的研发、销售、服务,承接通信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服务器托管,服务器出租。
一般经营项目: 城乡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维护管理,新农村建设,土地开发利用,物业管理,建材批发、零售。
一般经营项目: 城乡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维护管理,新农村建设,土地开发利用,物业管理,建材批发、零售。
一般经营项目: 城乡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维护管理,新农村建设,土地开发利用,物业管理。
姓名: 施培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董事姓名: 薛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杨凯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姚琴;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董事长姓名: 姚琴;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陈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 姓名: 陈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沈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沈林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虞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施培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董事姓名: 薛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杨凯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姚琴;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董事长姓名: 姚琴;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陈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 姓名: 陈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沈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沈林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虞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企业名称: 湖州市吴兴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额: 200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湖州市吴兴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额: 100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湖州市吴兴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额: 100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湖州市吴兴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额: 60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我局于2015年3月10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3年12月擅自占用吴兴区高新区常溪村的集体土地3259.3平方米(占地类型:园地3164.6平方米、建设用地94.7平方米)建造停车场,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并未提出要求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164.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65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玖拾叁元整(¥32593.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于2015年3月10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4年4月擅自占用吴兴区高新区戴山村、戴北村的集体土地70560.1平方米(占地类型:耕地48535.5平方米、园地10778.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605.9平方米,未利用地8640.5平方米)建造南太湖大道北延伸段,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并未提出要求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2、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柒拾万伍仟陆佰零壹元整(¥705601.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于2015年3月13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4年8月擅自占用吴兴区高新区欣安村的集体土地19580.1平方米(占地类型:耕地11680.9平方米、园地2399.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974.8平方米、建设用地3524.8平方米)建造杨水路,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并未提出要求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2、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拾玖万伍仟捌佰零壹元整(¥195801.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于2015年3月19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4年8月擅自占用八里店镇戴南村的集体土地4520.3平方米(占地类型:耕地4452.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68.1平方米)建造晨华科技有限公司北侧道路,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5年3月3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并未提出要求陈述或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2、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伍仟贰佰零叁元整(¥45203.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于2015年8月10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7月擅自占用高新区常溪村的集体土地8672.9平方米(占地类型:耕地6246.9平方米、园地304.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317.6平方米、建设用地1467.4平方米、未利用地336.2平方米)建造环渚路东延伸,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5年10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并未提出要求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2、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万陆仟柒佰贰拾玖元整(¥86729.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地点:中国工商银行八里店支行(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社区杏花苑370号)。帐号: 00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于2015年9月2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5月擅自占用高新区欣安村、常溪村的集体土地10310.6平方米(占地类型:耕地4017.9平方米、园地1970.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853.2平方米、建设用地2006.7平方米、未利用地462.2平方米)建造外溪路北延伸,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5年10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并未提出要求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2、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拾万叁仟壹佰零陆元整(¥103106.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于2015年9月2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5月擅自占用高新区龙溪村的集体土地10528.6方米(占地类型:园地188.9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241.1平方米、建设用地6547.7平方米、未利用地1550.9平方米)建造中塘港路西延伸,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5年10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并未提出要求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2、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拾万伍仟贰佰捌拾陆元整(¥105286.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于2015年9月2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5月擅自占用高新区树庄村、常溪村的集体土地62531.8平方米(占地类型:耕地41529.8平方米、园地4605.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8405.9平方米、建设用地3004.3平方米、未利用地4986.6平方米)建造树庄路,所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5年10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并未提出要求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2、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陆拾贰万伍仟叁佰壹拾捌元整(¥625318.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于2015年9月2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5月擅自占用高新区欣安村的集体土地59445平方米(占地类型:耕地32594.9平方米、园地10700.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4073.8平方米、建设用地10675.2平方米、未利用地1400.4平方米)建造欣安路,所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5年10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并未提出要求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2、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伍拾玖万肆仟肆佰伍拾元整(¥5944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与湖州申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与湖州申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与湖州申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与湖州申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湖州申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州申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州誉丰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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